該負責人指出,《辦法》結合銀行卡清算機構業務特點和運營模式,進一步完善了中國銀行卡清算市場准入制度,有利於符合條件、具備穩健經營能力的市場機構依法申請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
在境外銀行卡清算機構參與中國銀行卡清算市場的問題上,《辦法》規定如僅為境內持卡人提供跨境交易的外幣銀行卡清算服務,則無需申請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只需向監管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如果境外機構的業務發展如對境內銀行卡清算體系穩健運行或公眾支付信心產生重要影響,則應當在境內設立法人,依法獲得准入。
與此同時,境外銀行卡清算機構如果要進一步提供人民幣銀行卡清算服務,則應依法申請設立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在機構准入涉及的設立條件、辦理程式、業務管理等方面,《辦法》對境內和境外投資者申請設立銀行卡清算機構均同等對待,作出統一要求。此外,外國投資者亦可通過並購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參與中國銀行卡清算市場。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