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比賽規定
i. 各參賽隊伍所用競賽器材須在賽前經檢錄符合專案器材標準要求的平衡車機器人方可參賽。參賽隊伍於比賽正式開始3分鐘後仍未到達賽場檢錄的按棄權處理。
ii. 參賽隊伍在檢錄時須提交本場比賽中要表演的入場方式、退場方式、規定動作和自選動作的名稱和數量,其相關資訊提交檢錄處後不可更改。
iii. 各參賽隊伍按照抽籤次序,依次進行比賽。
iv. 運動員必須按照規定動作任務完成比賽,比賽開始後由2名運動員配合完成整個曲目中的規定動作和自選動作項目。
v. 比賽採用計分標準裁定比賽名次,若出現分數相同,以自選動作得分決定名次排序,即自選動作得分高者為前列;若得分仍有相等,則名次並列。
vi. 運動員如對裁定有異議,可在賽後10分鐘之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由仲裁委員會做出最終裁定。
vii. 參賽隊伴舞的音樂可自行選擇單曲目或串燒曲目,曲風風格任意,但要求詞、曲積極向上,朝氣蓬勃。參賽隊也可根據自己編排舞蹈的需要對選定的樂曲進行剪輯、組合、拼接等音效處理。
viii. 比賽時間不得超過3分鐘,伴舞所用音樂時長不得超過3分鐘。參賽音樂時間是以音樂響起和結束為計時標準。
ix. 參賽隊伍可根據舞蹈展示的需要,自行搭配比賽用服裝、服飾和鞋,要求符合舞蹈風格,搭配相宜。如參賽隊員著裙裝,則裙裝長度以不影響平衡車運行為准,為安全起見,女士裙裝長度不得過膝蓋以下5厘米(如因舞蹈編排等特殊情況需要,需向大賽組委會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更改服裝長度)。
x. 參賽隊伍須根據舞蹈的需要選擇化妝、彩繪、花紋圖案貼紙等方式來裝扮參賽隊員。參賽選手可以佩帶與表演相關的飾物。參賽隊伍可根據舞蹈的需要使用輕型道具,道具不能對舞台造成損害或影響其他參賽隊伍的舞台表演。
xi. 獲獎參賽隊代表參加頒獎儀式時,必須穿著大賽組委會統一規定的服裝。
2. 評分標準
舞蹈任务評分因素分為完成度、藝術性、總印象三項:
完成度──舞步或音樂的正確性,舞步的規範性,舞步與音樂節拍的吻合性,集體動作的一致性。
藝術性──編排設計的創新;舞曲風格的把握;表演技巧的動作。
總印象──體現團隊精神;充滿激情與自信的表演;服裝服飾妝容與舞曲風格相吻合。
根據完成品質,評定標準分為3級:好、中、差。具體評定標準如下:
好──參賽隊員能夠按照規則的要求完成規定動作和自選動作,且舞姿優美、協調。
中──參賽隊員能夠基本按照規則的要求完成規定動作和自選動作,但舞姿僵化、不協調、缺乏美感。
差──參賽隊員未能夠按照規則的要求完成規定動作和自選動作。